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3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牌的小型汽车途径本市高新区紫阳大道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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