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工人,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型普通货车沿海南区新桥路向北行驶至金海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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