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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镇**村**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PA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交通大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3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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