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镇**村345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巨力路**饭店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然后驾驶冀FF0613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于庄至南白塔1公里300米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杨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对杨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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