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彝族,专科文化,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住**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附**号**小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4日21时31分,杨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面包车沿**线由昭阳区**小区方向往昭阳城区方向行驶,21时31分行驶至**线2905公里100米处时,遇昭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路检路查,执勤民警发现驾驶人杨某某口中呼出一股疑似酒精味道气味,后执勤民警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鉴定,送检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其他严重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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