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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某彝族自治县**路环岛交叉口80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杨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4.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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