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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居委会住海原县****小区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宁A*****号白色小型轿车沿海原县政府东街行驶至海原县人民医院门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海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并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海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7.2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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