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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5********, 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双阳区**局**,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2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双阳区长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阳区与净月交界临时防疫卡点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5.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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