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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0时许,杨某某驾驶甘KA****号二轮电动车,由南桥路驶往桥头路,行驶至武都区南大桥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时,发现有酒后驾驶电动车嫌疑。将杨某某带至彩虹桥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对杨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67.1mg/100ml,经对二轮电动车进行了属性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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