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2********,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街道**路。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PB701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沙县新城区往金沙县鼓场街道方向行驶,当日22时24分许行至金沙县泰山路金沙大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随后抽取杨某某血样送检。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9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杨某某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7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扣押,由该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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