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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渝GH****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一环南路东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另查明,杨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E。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未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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