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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新城7-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沿马兰坝、凤新快线、环城路往沙坝方向行驶至红花岗区环城路建材市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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