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村,住云南省大理市弥渡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CV****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播州区平正乡往平正乡凤凰村方向行驶,0时10分,行驶至平野线19公里900米(播州区平正乡宝华山路段)处翻车,造成其与乘车人施某某受伤,该车损坏及农户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90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