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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锦检刑不诉〔2020〕000000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H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镇**村往**镇街上方向行驶,16时09分当车辆行驶至敦(寨)新(华)线1KM+500M 处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2月28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杨某某作出吊销罚款2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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