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岩脚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9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107006951)由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往贵筑路方向行驶,行至田园北路1公里处200米的位置时,被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民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检验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