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 **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贵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10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A****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南明区护国路雷家豆腐圆子路段倒车过程中,与停放在该路段停车位的贵A2****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撞车主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某带走抽取血样化验,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4.1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贵A2****号小型轿车主达成了谅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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