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5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因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
值班律师唐剑梅,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3月11日,杨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证驾驶贵J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荔波县三力酒店往荔波县汽车站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江滨路嘉和中央城路口+100米处时,杨某某驾驶的贵J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前部撞上三力桥头圆盘边上的护栏,造成杨某某驾驶的贵J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荔波县公安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酒后驾驶行程只有100米,距离短,时间在晚上23时,深夜路上行人较少,社会危害不大。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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