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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3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决定给予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决定不批准逮捕,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00时18分左右,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的杨某某喝酒后驾驶贵A****E号小型汽车由站街镇往莲花山方向行驶,当行至清水线16公里100米路段时,因占线与对向行驶的由黄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群众报警,杨某某拨打120急救车全程参与护送黄某某去医院救治,并积极配合交警的处理,交警在贵州省骨科医院对杨某某作呼气试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组织医生抽取血样并送检。2019年2月28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L。2020年3月13 日,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黄某某并取得了谅解,黄某某放弃了伤情鉴定权利。目前,杨某某是两个年幼孩子的主要抚养人。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阅读并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12月3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虽然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施救伤者,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同时是两个年幼孩子的主要抚养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综合全案情况,对杨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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