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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3********,苗族,高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施某某人,住贵州省施某某**镇**街**委**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3小学普通客车由施某某城关镇佳誉景城往步行街方向行驶,19时50分,行驶至舞阳河路100米处时被施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4.76mg/100ml。

    同时查明,杨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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