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7********,侗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现住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HW****号小型轿车从岑某某万福路往思州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上瑞线1759公里500米处(岑某某人民政府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20.5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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