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8********,侗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灵园,贵州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曰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家和其母亲罗某某吃饭、喝酒。当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H****6号小型轿车由三穗县城往剑河县城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至剑河县清江路校场一路路口路段加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含量为109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前往剑河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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