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8********,侗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灵园,贵州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曰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家和其母亲某某吃饭、喝酒。当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H****6号小型轿车由三穗县城往剑河县城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至剑河县清江路校场一路路口路段加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含量为109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前往剑河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