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住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凤冈县文峰村殡仪馆食堂与他人一起吃饭时喝了一些白酒。当日21时1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Z****号小型汽车从凤冈县文峰殡仪馆出发,准备回余庆县松烟镇。21时20分,当车行驶至凤冈县迎新大道150米(小地名:星港湾)处时,被凤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9mg/100mL。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民警依法将杨某某带到凤冈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2020年5月5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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