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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号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51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1****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老消防队往习某某九龙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某某娄山中路100米(习某某西城区天桥下)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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