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院**号,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4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C3****的小型轿车,沿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纱厂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移交函、查获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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