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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3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村,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村,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沿本县贾曲乡宜安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家村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3.1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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