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08月08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