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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独自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从大田县**镇**路**号家中出发,沿河滨东路往南山桥方向行驶,途径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林业局门口路段时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大田县总医院提取血样。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08mg/100ml。经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车的车辆类型属两轮普通摩托车范畴。

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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