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兰州市城关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5日23时30分,驾驶人杨某某驾驶甘******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皋兰县名藩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被皋兰县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6mg/100ml,随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27mg/100 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杨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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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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