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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路**-**-**,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DZ****号**牌小型轿车沿白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北口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5、醉酒取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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