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镇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钱江125”型二轮摩托车,沿白水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于**路交叉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2019】毒检第1319号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1.21mg/100ml。查获后杨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2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