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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9********,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系甘肃榆中县****银行**支行聘用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榆中县**镇****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8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为17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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