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9********,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系甘肃榆中县****银行**支行聘用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榆中县**镇****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8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为17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