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杨某在其本人位于长沙县**街**的家里吃饭。期间杨某某喝了500毫升的啤酒。当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至长沙县**街道灰埠小区,在该小区购买烟酒等东西后,准备返回。19时40分许,其驾驶车辆行至滨湖路明月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后公安民警又将杨某某带到长沙市第八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7毫克/100毫升。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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