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5********,汉族,湖南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S313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湘潭县谭家山镇长塘村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遂依法传唤杨某某至湘潭县**镇中心卫生院组织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31.0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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