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9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面包车从慈利县城出发前往慈利县甘堰乡,当车行驶至长张高速公路阳和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例行检查,警察通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杨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99mg/100ml、101mg/100ml。杨某某遂被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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