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寻衅滋事,2014年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高新公安分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鄂F****9黑色哈弗H6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卧龙大道与江山南路交汇处时被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且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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