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汉族,中专文化,巴东县**销售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5日至7月19日)
侦查机关认为:2020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驾驶鄂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巴东县***乡***(小地名:****)路段时,跟随由邓某甲驾驶的鄂Q*****小型轿车并追逐竞驶,后杨某某超车时突然并线,导致与邓某甲驾驶的车辆相撞,从而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车辆较多的路段和时间段随意追逐,并突然并线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驾驶鄂Q*****小型普通客车跟随邓某甲驾驶的鄂Q*****小型轿车行驶,两车行驶至***国道巴东县***乡***(小地名:****)路段时,杨某某超车与邓某甲驾驶的车辆相撞,从而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经鉴定杨某某驾驶的鄂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为85km/h,邓某甲驾驶的鄂Q*****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61km/h。杨某某车辆损失经鉴定为600元,邓某甲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轨迹查询结果、接处警登记表、身份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康某某、向某甲、邓某丙、刘某某、向某乙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2020]痕鉴字第H0164号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鉴定意见书、巴价认(2020)024号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鄂Q*****号车行车记录仪前后摄像头视频、微信电子勘验与****;7.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虽在超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但其没有曲折穿行,追逐竞驶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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