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群众,大专文化,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14811994********,驾驶证号码为4114811994********,准驾车型为C1,户籍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小区**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服装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3时31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龙岗区**街道**路罗瑞合路段有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中发现粤NU****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杨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4.5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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