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琼A3****小轿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加油站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的民警拦停并进行例行检查,执法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了口吹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8mg/100ml。随即,执法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送至洋浦经济开发区医院抽取静脉血样进行检测。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何冠群
检察官助理:高 远
书 记 员:陈宝莲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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