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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江西省安义县**镇**村**村**17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本市玉城街道泽坎线黄泥坎加油站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次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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