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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626号

被不起诉杨某某(曾用名: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4199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个体,居住浙江省**街道**17幢2单元403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豫A9F****号灰色荣威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拱墅区“贵州黄牛肉馆”餐馆附近一停车场出发,途经临丁路,当其驾车沿临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下城区临丁路秋石高架上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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