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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市**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浙FJ6****号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0月31日)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南溪路万家花园门口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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