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号的小型轿车沿信誉楼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信誉楼大街清利通讯门前处时驶入逆行,与对向刚刚起步由王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乘车人王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黄骅市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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