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村外61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小型客车在本市沿诚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兴小区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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