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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自然村**号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石嘴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3日21时26分,杨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冀G7****号轿车,在东环三祖像口3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提取血样,并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案发时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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