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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面包车沿明珠街自南向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明珠街与柏坡路交叉口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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