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9********,汉族,个体,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9丰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淑堡农贸市场门前时,被沈阳市交警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12mg/100ml,遂将其带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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