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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79********,羌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汶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U*****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汶川县**镇**村家中出发驶向汶川县县城,行驶至汶川县威州镇岷江路上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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