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桂HL****)沿江口县双江街道梵净山大道,行至法院路口被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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