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小区**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武山县城关镇渭北老韦烤肉店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甘EL****号小轿车行驶至武山县城关镇渭河二号大桥路段时,遇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进行酒驾巡查,经现场呼气检测,杨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56mg/100ml,遂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杨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依法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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