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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昆明市***司法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本菱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五华区***道***号门前路段时,所驾车辆与道路边缘发生擦碰,车辆失控倒地,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查获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7.27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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